(2015)衡桃执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康泰街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吴军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西侧1幢。法定代表人:朱春生,经理。被执行人:史明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12日向法院交付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各项费用72511元及案件受理费1617元,共计74128元。故本案执行费1042元,由申请人河北道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