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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与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712号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号。经营者郑进高。被告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富华西路6-10A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开,经理。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与被告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福田钢管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