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会栓、孙叶朋、孙法静、孙法、孙依依、孙一航、孙平尔与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栓,孙叶朋,孙法静,孙法,孙依依,孙一航,孙平尔,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366号申请执行人孙会栓,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叶朋,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法静,女,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法,女,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依依,女,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一航,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平尔,女,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孙会栓、孙叶朋、孙法静、孙法、孙依依、孙一航、孙平尔与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