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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与袁秀山、崔荣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袁秀山,崔荣凤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住所地莒县招贤镇招贤村。法定代表人:赵明亭,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秀山,男。被告:崔荣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与被告袁秀山、崔荣凤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招贤蚕茧站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绪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