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小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成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成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40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宁,系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董成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成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成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