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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廖菊凤、廖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唐建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文(特别授权),该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贤宾(特别授权),该支行桐木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廖菊凤。被告廖传宏。被告廖传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廖菊凤、廖传宏、廖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廖菊凤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