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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葵花与解伦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葵花,解伦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80号原告:王葵花。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解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葵花与被告解伦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葵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葵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葵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葵花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