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74号原告:徐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李登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明闯、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登辉和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闯、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英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7月10日生女儿徐某乙。由于该婚姻是父母包办,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双方沟通很少,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现原、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皖L×××××面包车一辆。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女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某经双方父母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徐某乙。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又在外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只要双方正确处理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珍视夫妻感情,考虑女儿的成长,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