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银梅与牛永、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银梅,牛永,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4号原告:李银梅,女,1949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牛永,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珍,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健,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银梅与被告牛永、阜阳市宇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李银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李银梅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李银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