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洪肇成与张瑞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肇成,张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洪肇成,居民。被执行人张瑞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苍商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肇成与被执行人张瑞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瑞军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贵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