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经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