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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经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