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福,贾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8号申请人张国福。被执行人贾艳军(贾艳君)。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3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贾艳军将3400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贾艳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