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福,贾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8号申请人张国福。被执行人贾艳军(贾艳君)。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3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张国福申请执行贾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贾艳军将3400元给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贾艳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