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晓敏与被告姚小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曹晓敏,女,生于1987年,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姚小琼,女,生于1969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敏与被告姚小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晓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晓敏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