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皓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艳申执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阎劳仲案字(2015)第016号调解书第1项、第3项,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艳执行案款9160元(其中包括工资及押金500元、加倍工资433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2415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415元;其他申请权利申请执行人李红艳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31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