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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许益禄,李上淼,谢小秋,谢作亮,林志缄,陈显川,许生媄,毛仁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5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代表人:张康。委托代理人:白洪克。委托代理人:朱书阳。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秋。被告: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孟琳。被告:许益禄。被告:李上淼。被告:谢小秋。被告:谢作亮。被告:林志缄。被告:陈显川。被告:许生媄。被告:毛仁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许益禄、李上淼、谢小秋、谢作亮、林志缄、陈显川、许生媄、毛仁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算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2.判令被告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许益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李上淼、谢小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谢作亮、林志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陈显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生媄、毛仁智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2日,被告李上淼、谢小秋与原告签订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3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3年3月14日,被告谢作亮、林志缄与原告签订温银602002013年高保字0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4月4日,被告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5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额52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4月4日,被告许益禄与原告签订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5月14日,被告陈显川与原告签订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3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5月20日,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以贷还贷,双方签订编号为602002014企贷字00061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借款后,被告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均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许益禄、陈显川对上述贷款用于以贷还贷均已签署知情承诺书。被告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李上淼、谢小秋、谢作亮、林志缄均系旧贷保证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算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5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20万元为限;三、许益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4年高保字0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00万元为限;四、李上淼、谢小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3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100万元为限;五、谢作亮、林志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3年高保字0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00万元为限;六、陈显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2年高保字003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00万元为限;七、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许益禄、李上淼、谢小秋、谢作亮、林志缄、陈显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4193元,由温州申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许益禄、李上淼、谢小秋、谢作亮、林志缄、陈显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19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