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兰梅与顾云飞、宋根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梅,顾云飞,宋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29-4号申请执行人:朱兰梅,女,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顾云飞,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宋根丽,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云飞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顾云飞与宋根丽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已依法追加宋根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宋根丽在六安市内拥有数处房地产,分别是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D2号楼608跃室(产权证号3509**)、六安市龙河西路平安小区三期(安置区)22#楼203室及储藏室(产权证号为31536**)、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101-2铺(产权证号为3155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101-1、201-1铺(产权证号为3168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202、203铺(产权证号为3168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201-2、201-3、201-4铺(产权证号为316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根丽名下的房地产,分别是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D2号楼608跃室(产权证号3509**)、六安市龙河西路平安小区三期(安置区)22#楼203室及储藏室(产权证号为31536**)、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101-2铺(产权证号为3155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101-1、201-1铺(产权证号为3168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202、203铺(产权证号为31688**)、六安市云露街京都豪园1#楼201-2、201-3、201-4铺(产权证号为316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