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吉祥、樊艾叶与胡宏梅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吉祥,樊艾叶,胡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吉祥,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申请人樊艾叶,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樊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宏梅,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吴娟红,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吉祥、樊艾叶与被申请人胡宏梅申请变更申请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祥、樊艾叶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祥、樊艾叶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