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陆某。被告: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为了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