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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从军与徐常斌、徐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从军,徐常斌,徐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苏从军,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常斌,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玉春,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从军与被告徐常斌、徐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从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从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苏从军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