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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付绍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务工。被执行人付绍波,男,生于1988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务工。申请执行人张成林与被执行人付绍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通川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成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付绍波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付绍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绍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533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6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成林未清偿的债权53311元,被执行人付绍波应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付绍波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张成林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刘小科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