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新宇与田伟、谢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刘新宇。委托代理人王伟、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被告谢承帅。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宇与被告田伟、谢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宇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伟、谢承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新宇承担。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