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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蕾与谢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蕾,谢俊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291号原告黄蕾。委托代理人宋文莘,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蕾与被告谢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