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方德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德胜,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德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法定代表人:梁纳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化彪、刘小林,均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方德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从化市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梁纳新,住所地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9号。2010年8月9日之前,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名称为广州韦卓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31日,2010年8月9日后变更为现在的名称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日,方德胜与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明珠北路8号)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方德胜从事实木生产岗位工作,试用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78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仍为780元/月,视试用期考核情况调升0-300元/月。方德胜主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即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即方德胜于2007年12月1日起便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与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家公司,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起才与方德胜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2月1日,方德胜与广州韦卓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方德胜从事实木车间相关岗位工作,方德胜月工资1900元,该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周六加班工资。随后,广州韦卓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后以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再次与方德胜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根据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修订的《奖惩管理制度》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至开除处理。……十一、贪污、受贿、盗窃、赌博、吸毒、参加非法组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破坏公司财物”。该《奖惩管理制度》已由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组织含方德胜在内的员工培训,方德胜亦在2013年4月27日的《奖惩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表(木工车间)》上签到。2014年6月25日,百利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请示》文件显示,因当日方德胜与田某国在车间内斗殴致田某国受伤,请示对田某国提前发放上月全额工资,该请示已经过各级领导批准。2014年7月1日,在从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组织下,方德胜与田某国就二人2014年6月25日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实木车间内相互殴打一事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7月10日,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显示,工会应人力资源中心要求,开会讨论对打架斗殴员工田某国和方德胜的处理,会议决议,对二人做劝退等处理。2014年7月11日,方德胜填写的《离职清单》经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后勤等部门人员签名确认交接完毕,当日,方德胜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处离职。该《离职清单》记载方德胜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清单下方有印刷条款“本人承诺:收到以上薪资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并有方德胜签名和填写日期。2014年9月15日,从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2014年6月25日16时30分,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报案称方德胜与其公司另一员工田某国发生口角并打斗,双方均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11月14日,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方德胜作为申请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该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作出了穗从劳某案(2014)27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根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对方德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218.5元的确认,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3311元给申请人。”,该通知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送达,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方德胜则未就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对于方德胜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处任职时的工资数额,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认为,方德胜月工资1550元,无提成,有加班工资,每月根据加班情况发放加班工资,本月底发放上月工资。方德胜认为,其拿计件工资,第一份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550元,第二份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900元,若当月无计件工作则只拿基本工资。双方均确认方德胜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218.5元。对于离职经过,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陈述为,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方德胜在工作过程中因故与其公司另一员工田某国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根据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之规定,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拟对方德胜做开除处分,工会意见是对方德胜做劝退处理,因方德胜说起家人仍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开除的名声不好听,其表示愿意主动离职并填写了《离职清单》,承诺今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便同意方德胜主动离职,人力资源部明确通知了方德胜公司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但事后曾在厂区内公告与方德胜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因此实际上是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碍于方德胜面子才让其自动离职的。方德胜则认为,2014年6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他,要求其搬离厂区,因其与田某国打架后受伤未愈,暂未搬离。2014年7月11日他再次收到人力资源部通知,要求其搬离厂区并填写离职清单,他才填写了离职清单的。方德胜对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所述“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碍于方德胜面子,让其自动离职”的说法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方德胜。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方德胜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双方亦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德胜未就仲裁裁决起诉,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原审法院对方德胜提出的工作年限的异议不予审查。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奖惩管理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组织方德胜等人学习,方德胜没有对该制度的内容提出异议,且方德胜亦确认学习过管理制度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故该《奖惩管理制度》可以作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根据派出所的证明和调解协议,足以证明方德胜于2014年6月25日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厂区内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斗的事实,方德胜对此亦不否认,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据此提出依据《奖惩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解除与方德胜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虽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但结合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是因方德胜违反规章制度致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主动提出与方德胜解除劳动合同,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不存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或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之情形,故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方德胜。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3311元给方德胜。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方德胜负担。判后,方德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虽然方德胜与他人发生口角违反了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给予的实质惩罚不是开除方德胜。而方德胜因上述口角事件发生后,考虑到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福利方面太差(如没买社保),在多次要求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购买社保未果后,方德胜才于2014年7月11日申请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本案中方德胜与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方德胜提出辞职申请,经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批准的,而不是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方德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提供保障福利(比如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德胜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方德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答辩称,方德胜的离职是由于其在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厂区内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斗以致他人受伤住院,其行为违反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产生的后果。方德胜在上诉主张其是因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未给其买社保、且多次要求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交纳未果而申请辞职的。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按照方德胜要求将社保购买的款项中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应出的部分连同工资发放给了方德胜。方德胜既没有申请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代缴社保,也没有向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方德胜在2014年7月11日填写并提交的《离职清单》中载明:“本人承诺:收到以上薪资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上有方德胜的签名,并填写了日期,该《离职清单》就劳动关系的后续事宜与单位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受此约束。现方德胜主张广州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双方约定,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审查方德胜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方德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杜传杰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依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