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被执行人朱先红。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与被执行人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6日保全查封担保人冯爱民与王亚洲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乐凯北大街XXX号化纤西区XX-XX-XXX号房屋一套,现此案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冯爱民与王亚洲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乐凯北大街XXX号化纤西区XX-XX-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