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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唐某某,女,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到双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