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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与赵祖华、胡跃飞、赵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村民委员会,赵祖华,胡跃飞,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明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赵祖华。被执行人胡跃飞。被执行人赵虎。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与赵祖华、胡跃飞、赵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祖华对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撤销(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