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苟四、廖其虎等与卢威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苟四,廖其虎,卢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苟四。申请执行人:廖其虎。被执行人:卢威良。本院在执行廖其虎、杨苟四申请执行卢威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苟四、廖其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卢威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