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耀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耀祥实业有限公司,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13-3。法定代表人周成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路三中住房1栋2单元7-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800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重庆耀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祥公司”)申请执行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山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800号裁决书。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依据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800号裁决书予以撤销,在该案审结之前,本案执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尚未可知。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宜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8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