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昌明小区5楼;法定代表人:唐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江宾。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做出承诺:于2015年9月底支付完全部货款,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考虑彼此的合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华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俊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