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求精汽车链传动有限公司,黄山中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号。代表人:杨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哲君,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星罗汉塘。法定代表人:王孝麒。被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求精汽车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阳道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怀宇。被告:黄山中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胜强。法定代表人: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殷肇晴。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荙博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求精汽车链传动有限公司、黄山中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露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亚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