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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周某某,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闫卓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