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融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绍斌,董事长。被告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天聪,总经理。被告山东融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天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融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融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名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融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福建中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