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李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