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10-3号原告: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高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市。法定代表人:沈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9元,减半收取3374.5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合计5769.5元,由青阳县红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