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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兵与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吴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务农。被执行人: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兵与旺苍县光明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15)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