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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尔勤与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勤,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孟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740号原告(反诉被告):杜尔勤,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朱维波,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滨河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林锦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孟国红,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住���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杜尔勤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均提起反诉。后两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反诉费20587元,由反诉原告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培信人民陪审员  吴树贵人民陪审员  贺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