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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爱焕与郭吉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焕,郭吉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06号原告:杨爱焕,女,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夏津县。被告:郭吉朋,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焕与被告郭吉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爱焕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焕撤回对被告郭吉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爱焕负担。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