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XX、黄成。被告:薛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