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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曾凡乐与张改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乐,张改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曾凡乐。被告:张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乐诉被告张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曾凡乐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