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曾凡乐与张改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乐,张改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曾凡乐。被告:张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乐诉被告张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曾凡乐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