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昌贵与刘革、陈茂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昌贵,刘革,陈茂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40-1号原告:曾昌贵。委托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革。委托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昌贵与被告刘革、陈茂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范 荣 书人民陪审员 李 士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