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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95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9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王兵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兵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梅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兵名下银行存款202900元(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执行费29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