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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常州新区光辉电器有限公司与煦杰(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区光辉电器有限公司,煦杰(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常州新区光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全培。被告煦杰(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登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区光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煦杰(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新区光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