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李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9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道。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申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城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2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申某、梁某、李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云城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申某、梁某、李某犯抢劫罪,判处: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责令被告人陈某、申某、梁某、李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李某、吴某1共39336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梁某、李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锦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梁某、李某、原审被告人申某,梁某的辩护人朱建文律师,李某的辩护人陈天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在公诉机关没有变更起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也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加重了上诉人梁某和李某的刑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灿明审 判 员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绍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