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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吉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吉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座。法定代表人:李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青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平。委托代理人:刘桂水,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吉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