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蔫会与祖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会,祖学峰,郑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焉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祖学峰,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五监区。被告郑明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蔫会与被告祖学峰、郑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蔫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明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蔫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