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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蔫会与祖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会,祖学峰,郑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焉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祖学峰,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五监区。被告郑明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蔫会与被告祖学峰、郑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蔫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明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蔫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