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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0387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苏N×××××(临)小型轿车沿苏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千米+400米处直行时,撞到行人周崇梅,造成周崇梅受伤,车辆损坏,后周崇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约定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由被害人近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被告人吕某同意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被告人吕某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韩某、董某、刘某、李某、王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驾驶证和车辆查询信息,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记录,火化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证明,委托书,刑事和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程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