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栋与胡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栋,胡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曹栋。被告胡佳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栋诉被告胡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佳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栋撤回对被告胡佳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曹栋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