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方城县运安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城县运安客运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方城县运安客运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一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方城县运安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运安驾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运安驾校申请再审称: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当对本案再审。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后因张锟铻对(2012)南民二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撤销(2012)南民二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现运安驾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院(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虽然撤销了(2012)南民二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但同时在判决中载明张锟铻在运安驾校学习驾驶的过程中,驾校违规未安排教练,而让张锟铻独自驾车练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驾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2012)南民二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虽然被撤销,但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运安驾校与人保南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亦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张锟铻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运安驾校承担,故人保南阳公司向运安驾校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运安驾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城县运安客运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