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永建与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建,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张永建。被告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建与被告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建撤回对被告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建撤回对被告烟台海河网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永建承担。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