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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1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邬均飞、朱子云、朱晶晶、孙天成、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邬均飞、朱子云、朱晶晶、孙天成、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59603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邬均飞、朱子云、朱晶晶、孙天成、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